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36號
原 告 李珮珊
被 告 榮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涵
訴訟代理人 姜昱盛
姜律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2月20日宣判。惟查,原告之先位聲明係撤銷原告與被告間於112年3月1日簽立之委任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6,000元及及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被告於113年10月24日具狀提出之112年3月1日委任契約書,其上記載委任人係原告,受任人則為姜律衣並非被告,是委任關係應存在於原告與姜律衣之間,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具狀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