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50號
原 告 陳東利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簡剛彥律師
被 告 鏸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彥霖
被 告 陳金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良
被 告 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宏
訴訟代理人 傅爾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營業損失部分,有調閱原告所得資料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