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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84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      告  湯惠青即湯文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10元,惟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尚不足裁判費1,710元。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10月31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