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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許棋坤
林棋聰
林文汝
林棋華
王林貴香
林文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昆鴻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