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詹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