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45號
原 告 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前名稱: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已表明無調解意願,應行訴訟程序,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955元,應徵收裁判費5,18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