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7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莊孟熹
李易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敬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8,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