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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16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被      告  陳億華即陳洛洛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167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13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600元,及其中新臺幣49,289元自民國
114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