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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2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  代理人  李威宗  
被      告  阮伯德(NGUYEN BA DUC)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為逃逸移工(逾期711天),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公示送達程序始為適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