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29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楊語梣即楊庭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