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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29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王學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