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29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王學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