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47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 告 德慶燈光音響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478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9 月2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25元、20,090元、30,322元
、4,810元,及分別自民國114年4月19日、114年2月19日、1
14年2月19日、114年3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125、3.125、2.72、2.72計算之利息,暨分
別自民國114年5月20日、114年3月20日、114年3月20日、11
4年4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