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4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陳志瑋  
被      告  胡羿禎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497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0月1 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84元,及其中新臺幣28,445元,
  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