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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51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余文漢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51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李雅涵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683元,及民國114 年4 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雅涵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