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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53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黃瑞筠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53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83元,及其中新臺幣20,235元自民國
114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44,694元自114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