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558號
114年度新小調字第56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558 號(114 年度新小調字第
568號)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9 月4 日上
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397元,及自民國114 年8 月8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