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56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被      告  王福生  

            王方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569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2月3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69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
  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並自
  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