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94號
原 告 誠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秀錦
訴訟代理人 張勝彥
相 對 人 敦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允盛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694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張鈞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0 元,並自民國114 年9 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張鈞雅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