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259號
原 告 陳素麗
訴訟代理人 李恩澤
被 告 王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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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清誦
訴訟代理人 林奕辰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王昭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3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31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