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6,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