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3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