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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55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莊雅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於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提供之戶籍地為台南市玉井區,向本院起訴,並提出合約書為據。但查,該紙合約書尚填載住家地址為雲林縣○○市○○○路00號,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設籍狀態,其已於114年3月27日將戶籍遷至上開合約書填載之住家地址,而無設籍於臺南地區之情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按,及合約書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居住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