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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簡字第62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張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7,629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0,373元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萬7,256元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7,6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訂購商品或服務,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各分期起訖日期、分期期數、期付金額、分期總額,均如附表所示,倘有遲延付款等情事,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應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於實際繳付如附表所示期數後,即未再按期付款,各訂購商品或服務之剩餘未繳金額及其遲延利息起算日如附表所示,剩餘未繳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萬7,629元,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因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已將上開分期付款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而被告迭經原告通知聯絡,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繳款明細附卷為證(新小調字卷第19頁至第69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97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惟僅繳納部分分期款項後,即未再繳納,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應加計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迄今仍積欠9萬7,629元及約定之利息未付,另於締約時,特約商已通知被告將上開分期付款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可認已對被告發生合法債權讓與之效力。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額
(新臺幣)
分期起訖日期
(民國)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新臺幣)
遲延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8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8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8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7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8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15 128G 6.1吋 OVERDIGI手機掛繩組
3,107元
9
2萬7,971元
自113年8月20日至114年4月20日
8
3,107元
114年4月20日
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2022 iPad10 10.9吋 Wifi 256G平板電腦
1,853元
9
1萬6,680元
自113年10月20日至114年6月20日
6
5,559元
114年4月20日
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15 128G 6.1吋
1,604元
18
2萬8,874元
自113年5月20日至114年10月20日
11
1萬1,228元
114年4月20日
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16 Pro 256G 6.3吋
3,406元
12
4萬0,872元
自114年1月20日至114年12月20日
3
3萬0,654元
114年4月20日
1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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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元
3
5,150元
自114年5月20日至114年7月20日
0
5,150元
114年5月20日
1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amsung三星】Galaxy S24 Ultra 5G 6.8吋 12G 256G 高通驍龍8 Gen3 2億鏡頭畫素AI手機
3,567元
9
3萬2,106元
自114年5月20日至115年1月20日
0
3萬2,106元
1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