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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簡字第80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王崇恩  
被      告  江立富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簡字第80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2月31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58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44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匯豐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暨約定書、帳戶資料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