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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簡字第8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王俞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4,023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3,575元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2萬0,448元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萬4,0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訂購商品或服務,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各分期起訖日期、分期期數、期付金額、分期總額,均如附表所示,倘有遲延付款等情事,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應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於實際繳付如附表所示期數後,即未再按期付款,各訂購商品或服務之剩餘未繳金額及其遲延利息起算日如附表所示,剩餘未繳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萬4,023元,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因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已將上開分期付款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而被告迭經原告通知聯絡,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申請表、繳款明細附卷為證(新簡字卷第19頁至第51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97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申請表,惟僅繳納部分分期款項後,即未再繳納,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分期付款約定事項第6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應加計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迄今仍積欠16萬4,023元本息未付,另於締約時,特約商已通知被告將上開分期付款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可認已對被告發生合法債權讓與之效力。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額
(新臺幣)
分期起訖日期
(民國)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新臺幣)
遲延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天脈覺醒教材、工具包
2,075元
24
4萬9,800元
自113年7月5日至115年6月5日
3
4萬3,575元
113年10月5日
2
電電電腦商行
MSI玫瑰粉I7高階創作者筆電
1,245元
24
2萬9,868元
自112年6月5日至114年5月5日
17
8,715元
113年11月5日
3
主婦的日常企業社
塑身衣
1,347元
24
3萬2,318元
自113年5月5日至115年4月5日
6
2萬4,246元
113年11月5日
4
申皇光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課程教學
906元
36
3萬2,620元
自113年1月5日至115年12月5日
10
2萬3,556元
113年11月5日
5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電腦課程
1,846元
24
4萬4,300元
自112年5月5日至114年4月5日
18
1萬1,076元
113年11月5日
6
姿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保養品
995元
12
1萬1,940元
自113年4月5日至114年3月5日
7
4,975元
113年11月5日
7
姿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保養品
2,010元
12
2萬4,120元
自113年5月5日至114年4月5日
6
1萬2,060元
113年11月5日
8
姿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保養品
3,980元
12
4萬7,760元
自113年8月5日至114年7月5日
3
3萬5,820元
1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