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869號
抗 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懿薰
相 對 人 陳有財
上列抗告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14日114年度新簡字第8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撤銷。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2條前段、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收受繳費通知後即於翌日114年12月31日繳費,請求本件訴訟繼續進行,爰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於114年12月30日收受繳費通知後即於翌日114年12月31日繳費等情,業已提出繳費單可證,堪認為真實,則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自非有據,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非無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續行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8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