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昊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明煙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黃英哲即恆譔裝修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