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4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洪緁翊即洪子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4,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