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瑞星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惠珍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律師
陳穎賢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多米諾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程序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700元,應徵收裁判費6,44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前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