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哀惠將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蔡家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繫屬日期為民國113年12月3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