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世豪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建樺
正威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方正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晏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7,89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8,9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