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張玲即張玲玲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新社區,有其戶籍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憑。聲請人雖陳報相對人居住於臺南市○市區○○00○0號,然依前述戶籍資料記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9日即已將其戶籍自上址遷至他址並於109年9月21日遷入現址,自難認聲請人所陳報之臺南市址仍為相對人之現住居所。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