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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司小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治源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李治源給付電信費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10日即將其戶籍自台南市○○區○○路00巷0弄0號遷至他址並於114年5月29日遭戶政機關遷入桃園○○○○○○○○○,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資料各1份在卷可據。是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