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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新小字第1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鍾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午間12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臺南市○道○號由南往北方向內側車道行駛,至國道一號319公里800公尺處,變換至中線車道時,輾壓彈起不明物體,砸中後方原告承保車體損失險、訴外人夏建宗所有、訴外人孫明維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B車)前擋風玻璃,致B車受有車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保險金新臺幣(下同)2萬9,528元與B車之所有權人夏建宗,用以支付B車之維修費用,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9,528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
  我認為沒有確實證據證明是A車輾壓彈起不明物體,砸中B車造成車損。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前揭事實,雖據提出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汽車險理賠計算書、統一發票、派修單、B車維修照片及行車執照附卷為證(新小字卷第17頁至第35頁),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前揭規定,應由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告,就被告駕駛之A車有輾壓彈起不明物體,砸中B車造成車損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㈡經本院當庭勘驗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卷宗資料所附B車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新小字卷末證物袋內光碟),勘驗結果為:B車行駛在中線車道,影片播放時間約10秒時,A車自B車左方內側車道超越B車,錄得碰撞聲響,但並未錄得是何物體與B車發生碰撞,也未錄得B車何部分受有車損,無法判斷是否為A車輾壓彈起不明物體,砸中B車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新小字卷第67頁),另本件事故經警方初步分析研判,結果亦認被告「相關跡證不足,且無具體影像紀錄,當事人各執一詞,經分析後無法釐清肇事原因」,有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憑(新小字卷第51頁),兩造均陳明對於上開勘驗及初步分析研判結果無意見,原告亦表示就此部分無其他證據提出或聲請調查等語(新小字卷第67頁),基此,難認原告已舉證證明B車之車損係被告駕駛之A車輾壓彈起不明物體、砸中B車所致,自難認被告有何不法侵害B車所有權之侵權行為,原告主張應由被告對B車所有權人夏建宗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由原告代位行使夏建宗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依現有證據調查結果,不足證明被告駕駛之A車有輾壓彈起不明物體,砸中B車造成車損,難認原告承保之B車所有權人夏建宗對被告有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得由原告加以代位行使。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9,528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上開訴訟費用,業經原告繳納在案,尚無需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加給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