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林宸輝  
被      告  錢宜成    原住○○市○○區○○○路00號7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3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2 月10日下午2 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