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3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林景明 籍設臺南巿新巿區光華街000號○○○ ○○○○○○○○新巿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34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佩芬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