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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4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彭貴英  

            黃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407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7 月29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蒙家芸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67,162元,及其中新臺幣27,031元、36,995元,均自民
  國115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99、13.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蒙家芸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