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小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雅萍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