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82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謝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8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6 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83元,及其中新臺幣3,763 元自民國
114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02元,及其中新臺幣5,647 元自民國
114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