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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82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謝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8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6 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83元,及其中新臺幣3,763 元自民國
114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02元,及其中新臺幣5,647 元自民國
114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