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簡字第177號
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訴訟代理人 蘇冠彰
被 告 MOSQUERIOLA JOGRAD MERCADO
(中文名:梅卡多)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177 號給付貸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5 月6 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5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已提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車牌
號碼000-0000號行照、機車分期付款合約書、被告與車輛之
合照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