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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簡字第454號
原      告  李蕙茜    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柯林宏律師
被      告  李添成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454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8 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985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5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61
  號卷宗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