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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簡字第77號
原      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訴訟代理人  蔡雅紋  
被      告  張展國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77號給付交割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3 月4 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63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7
  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26400號函、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開戶契約書、有價證據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
  括授權同意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客戶違約盈虧表、違
  約通知函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
  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