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簡字第77號
原 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訴訟代理人 蔡雅紋
被 告 張展國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77號給付交割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3 月4 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63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7
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26400號函、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開戶契約書、有價證據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
括授權同意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客戶違約盈虧表、違
約通知函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
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