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簡調字第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 告 陳麗美
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新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46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陳明忠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陳明忠與被告分割渠等繼承自訴外人即渠等被繼承人涂玉英、陳惠華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而原告代位陳明忠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明忠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陳明忠對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2,依本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114年度南金職字第707號(下稱台灣金服114南金職707號)辦理系爭遺產拍賣程序之第2次拍賣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下同)8,960,000元為計算基準,陳明忠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5,973,333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73,3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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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台灣金服114南金職707號第2次拍賣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 | | 依陳明忠應繼分比例3分之2所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新臺幣) |
| | | | | 5,333,333元 (8,000,000元×2/3≒5,33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 | | | 320,000元 (480,000元×2/3=320,000元。 |
|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 | | | 320,000元 (480,000元×2/3=3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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