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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店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俊睿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年11月14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1430334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睿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俊睿於民國114年11月8月1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2樓,以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法國bbc報導台灣捐了80億歐元,然後讓副領導人上去噴了20分鐘的口水,80億歐元拿來建設台灣不知道有多少?拿來普發不是比你在上面噴口水來得好!」等文字,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行為,遂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三大二隊製作調查筆錄後函轉,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上述規定,於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亦準用之。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所謂「謠言」,係指缺乏證據或事實基礎之不實言論;所謂「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係指所散佈之謠言足以使聽聞之公眾心生畏懼、恐慌、激憤等心理狀態,或因而採取不理性之行為舉止而言;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是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恐慌或激憤,始屬違反該款規定之行為。
三、被移送人辯稱:①本件行為時被移送人已於當日上午10時45分入境日本,不在中華民國境內,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維持境內公共秩序,屬行政法之「屬地性法規」,故被移送人無從違反上述法規。②被移送人張貼的內容,是被移送人在Threads上面滑到的,被移送人只是把他們組合在一起,全部都是轉貼,並非被移送人所寫。③被移送人轉貼內容「法國bbc」、「80億歐元」等誇張且不符合事實,以常理來說皆為反串轉貼,被移送人Threads文章皆為此誇張反串風格,下面回文皆為吐槽該篇文章,難認有影響公共之安寧,被移送人純屬覺得誇張浮誇才轉貼,亦無散佈謠言之故意等語。經查:
 ㈠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本法者,適用本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與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除用語略有不同外,文義上幾近相同,而就「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解釋上,社會秩序維護法固未有如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之規定,惟考量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法之規範保護目的固非完全相同,然可認均包含維護公共秩序及確保社會安寧,則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解釋上自得參考刑法第4條之規定,是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其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均得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查被移送人於114年11月9日出境前往日本、114年11月12日入境,有入出境資料在卷可查,而本件移送機關提出之被移送人Threads貼文擷圖,並無標示張貼時間(僅顯示為12小時前張貼),本院函詢移送機關何以知悉行為時點為「114年11月8月12時」,移送機關函覆本院稱係依刑事局114年11月12日筆錄認定,然核對上開刑事局筆錄,雖有提及「114年11月8月12時」之時點,但該時點是警員詢問時提及,而非被移送人自承,實不知資料來源為何,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移送人行為時點,則被移送人稱行為時人在日本等情,實非無可能。惟縱然如此,被移送人透過網際網路於Threads刊登其言論,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民眾亦均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Threads閱覽該篇文章,自應認行為之結果地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本件自可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被移送人上開辯解難認可採。
 ㈡再被移送人確有張貼「法國bbc報導台灣捐了80億歐元,然後讓副領導人上去噴了20分鐘的口水」等文字,有Threads擷取畫面在卷可查,且為被移送人所自承。其中所謂捐款80億歐元云云,實與事實不符,則有總統府114年12月5日華總公一字第11420076620號函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文字內容應屬不實之謠言;又80億歐元如以1歐元兌換新臺幣36元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2,880億元(計算式:80億元×36=2,880億元),再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併計追加預算後,歲出編列為3兆69億元,此為眾所皆知之事實,倘上述捐款80億歐元說法屬實,則該筆捐款即達114年政府總預算歲出之9.58%(計算式:2,880÷30,069=9.58%,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並遠遠超出政府每年外交預算總額,衡以政府支出繁多,凡舉教育、社福、國防、經濟發展、健保、一般政務等,各項目之增減變動均影響巨大,倘一單筆捐款支出即達政府年度歲出之9.71%,勢必嚴重排擠其他支出,政府如何維持正常運作?則所謂捐款80億歐元云云,一般具備正常學識經驗者,均可判斷為不實訊息。又「bbc」一般而言係英國廣播公司(英語: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之縮寫,為英國的法定法人機構之一,此亦為眾所皆知之事實,是所謂「法國bbc」應屬不存在之機構,上情亦為具智識正常水平之人可知悉,而被移送人具大學畢業之學歷,有警詢筆錄所載教育程度及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則被移送人具備高等教育之學歷,其應可輕易察覺上述「法國bbc報導台灣捐了80億歐元」云云,為不實訊息,則不論被移送人究竟係自行編造訊息,抑或在他處見聞此訊息後,再行剪輯包裝刊登,因被移送人本身已知悉該等訊息內容並非事實,卻仍將該等訊息張貼於公眾得以見聞之Threads社群軟體上,足徵被移送人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故意,被移送人辯稱無此故意云云,顯非可採。
 ㈢然所謂「台灣捐了80億歐元,然後讓副領導人上去噴了20分鐘的口水」云云,並未涉治安事件(如造謠稱發生隨機傷人案)、公安事件(如造謠稱發生重大事故),亦未與民生議題直接相關(如造謠稱某某食品內含在致癌物質),而係牽涉政府支出是否符合民眾期待,該等訊息顯無法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觀諸移送機關擷取被移送人張貼上述文字下方,對該文章按下愛心符號者有8,898人、留言者有2,862人、轉發者有285人,有該文章擷取畫面在卷可查,可見關心或參與討論之民眾並非少數,然留言內容為何,移送機關並未擷取供本院審酌,本院無從得知群眾反應為何,但依情理而言,具相當智識水平者觀看此訊息,應可知悉為該訊息為虛假訊息而置之不理;如為不具備相當智識水平者見聞並聽信後,產生之情緒應為對政府公共支出之合理性感到不滿,而非畏懼與恐慌,此種不滿情緒,雖足以使新聞報導、民眾討論,然尚不足以使社會產生「激憤」之程度,或雖可能有政論性節目與會者對此議題大肆討論或撻伐,然上開文字有識之士即可判斷為虛假,誤信者藉由大眾討論(包含網路上之討論)後,亦發現該等訊息內容不實,實難評價為「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申言之,此種議題討論牽涉政治性言論,本可供公眾討論,如不足生社會紛擾,自應由政府出面闢謠以安民心,而非率認達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此外,移送機關復未提出任何閱聽者因上述文字而可能產生畏懼、恐慌或激憤之具體事證,實難認被移送人張貼之上述文章有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情,而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違序行為之構成要件有間,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