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89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思微
被 告 黄敬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關於「黃敬林」之記載,應更正為「黄敬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