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412號
原告即反訴 新速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徐坤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被告即反訴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正發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提出㈠原告法定代理人許徐坤與王健發間全部相關完整之LINE通訊對話截圖截圖。㈡原告公司會計賴怡如與王健發間全部相關完整LINE通訊對話截圖。㈢原告108年7月2日民事準備狀暨答辯狀附原證六匯款單7紙原本。
三、原告法定代理人許徐坤本人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四、兩造應說明就卡拉oK機臺合作契約何時終止?並提出證據。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