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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羅平安 
            保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動產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羅平安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其尚有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登記於保益交通有限公司(下稱保益公司)名下,為確認上述不動產係借名登記於保益公司名下,且請求保益公司應將車輛返還予羅平安以利進行執行程序,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及登記址,均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