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30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
會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住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
被 告 台灣大數據分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劉韋男 住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居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1樓
上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7日內說明本件被告示否有於報價單回傳後開立發票予原告?原告有無於收到發票後4日內將專案費用匯入被告指定帳戶?原告是否曾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並將該陳報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