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847號
原 告 黃國成
陳明華
被 告 莊智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是否追加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抑或立都鷹架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謝家榮為被告?
㈡若欲追加,原告應提出立都鷹架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謝家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立都鷹架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