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11號
原 告 小綿羊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芳嫰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是原告因本件訴訟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8605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